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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969吴江市东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东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969号申请人吴江市东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吴江区盛泽镇新民新村9幢303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住吴江市松陵镇直港村(虹桥村)。法定代表人洪祖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江市东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东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因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东方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230.00元,执行费45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陵镇八坼直港村1组、14组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多次查封。因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正另案处置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因上述房产处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进行分配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陈唯华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