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440号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界卫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广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