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庭立与常朝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庭立,常朝晖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200号原告:刘庭立,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常朝晖,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庭立与被告常朝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庭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庭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庭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刘庭立负担。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