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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石春兰与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兰,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806号之一原告:石春兰,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传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普瑞大道南侧,运营中心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刘俊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晨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葆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春兰诉被告湘商商品交易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春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春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兰撤回对被告湘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7元,减半收取2578.50元,由原告石春兰负担。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