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海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264号申请人:厦门海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张简庆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陈奕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被申请人: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燕。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耿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丽,公司员工。申请人厦门海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海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6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55元,由申请人厦门海铂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文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灵庄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