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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娟,王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675号原告王文娟,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王丽红,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王文娟与被告王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丽红给付借款本金53,000元,利息2,700元,并以前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利息;2、诉讼费用由王丽红负担。事实与理由:王丽红于2015年5月2日向王文娟借款53,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半年付息一次,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欠条一张。王丽红给付王文娟借款利息10,000元,余款以无款为由拒付,故王文娟诉至法院。王丽红未作答辩。王丽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5月2日欠条一张。对王文娟所提供证据,王丽红未到庭予以质证,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王丽红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其真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王丽红因急需用款,于2015年5月2日向王文娟借款53,000元,约定月利率1%,半年付息一次,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年末王丽红共偿还王文娟借款利息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3,000元,利息2,7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9日)。经王文娟多次索要,王丽红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王文娟与王丽红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王丽红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王文娟借款本息,其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故王丽红应承担向王文娟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王文娟请求判令王丽红给付借款本金53,000元,利息2,700元,并以前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文娟借款本金53,000元,利息2,700元,并以前数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给付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王丽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50元,减半收取596.25元,由王丽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