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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云峰经济合作社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云峰经济合作社,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初328号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云峰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伯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职务:厅长。委托代理人:杜伟,该厅工作人员。原告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公安村云峰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规定的情形,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审判长 朱 琳审判员 彭铁文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椰铭侯天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