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覃定彬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定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23号罪犯覃定彬,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足法刑初字第00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定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覃定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定彬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覃定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定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