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伊梅,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一拖公司职员,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伊梅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文兴现代城4-709室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涛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刘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