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忠君与王中元、王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忠君,王中元,王文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088号原告:焦忠君,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元,男,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文福(王文书),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忠君诉被告王中元、王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焦忠君负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