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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学军、朱思芬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军,朱思芬,枣庄市大地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市中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思芬,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大地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和福村。法定代表人:陈凡伟,董事长。上诉人杨学军因与被上诉人朱思芬、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大地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学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朱运涛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