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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秀芳、宁阳县明珠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芳,宁阳县明珠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王昌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芳,女,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阳县明珠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北街东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昌业。被执行人:王昌业,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刘秀芳与宁阳县明珠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王昌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昌业名下位于宁阳县运输公司家属院3单元4楼东户房产(证号:0003037)一套,查封期为三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查封标的额为27万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