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春华、全大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华,全大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713号之一原告:方春华,男,1955年05月15日出生,住石首市。法定代理人:贺德梅,女,1957年出生,系方春华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大为,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路**号。主要负责人:毕仁发,系公司经理。原告方春华与被告全大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方春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春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鲁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