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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褚夫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夫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夫芝,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夫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夫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褚夫芝驾车至义乌市工人北路商贸区家小吃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褚夫芝喝了小瓶的雪花啤酒。次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褚夫芝驾驶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处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褚夫芝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褚夫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委托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车辆鉴定报告,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褚夫芝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夫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褚夫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夫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