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7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安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丰县。2017年5月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XX户其租住的单间内,容留冬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2、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XX户其租住的单间内,容留冬某某吸食冰毒一次。3、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XX户其租住的单间内,容留冬某某吸食冰毒一次。4、2017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XX户其租住的单间内,容留蒋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付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4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建议对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冬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