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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正东与孙小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东,孙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孙正东,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孙小涛,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孙正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小涛给付其案款12000元、利息530元、案件受理费114元,合计人民币126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小涛银行账户存款12734元(含执行费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小涛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小涛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笑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