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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柯贤军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贤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97号罪犯柯贤军,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新都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贤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德阳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柯贤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柯贤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贤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贤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6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