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瑞霞、王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瑞霞,王磊,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13号申请人:刘瑞霞,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磊,男,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王彬,男,出生年月日不祥,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刘瑞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彬名下的鲁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彬名下的鲁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刘瑞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财保413号潍城区交警大队:申请人刘瑞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王彬名下的鲁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