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告肖怀荣、岳晓红、陈林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肖怀荣,岳晓红,陈林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负责人:谭雪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鹏,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南江县,法律顾问。被告:肖怀荣,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南江县。被告:岳晓红,女,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南江县。被告:陈林贵,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住南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告肖怀荣、岳晓红、陈林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0元,减半收取21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建设书 记 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