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彦旗、沈淑娟、吉林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彦旗,沈淑娟,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站前路华兴名城2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徐鹤翔,该公司总经理。执行代理人:丁艳玲,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彦旗,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学古村二组。被执行人:沈淑娟,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公拉玛村四组。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法定代表人:朱彦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佰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彦旗、沈淑娟、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沈淑娟所有的房屋,并以36.4万元的流拍价格抵偿部分债务。被执行人朱彦旗、沈淑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吉林省彦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