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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正峰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8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正峰,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正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正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正峰表示服从原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正峰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正峰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德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