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251号原告:王某1,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育、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尚缺少部分主体的具体身份,需调查补证后再行起诉,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郑家峰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