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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251号原告:王某1,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育、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尚缺少部分主体的具体身份,需调查补证后再行起诉,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郑家峰审 判 员  陈旭辉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