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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梅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梅龙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3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30702G。法定代表人:蒋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龙海,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北支行)与被告梅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工行江北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梅龙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江北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对梅龙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66元,减半收取57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男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