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海文与林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文,林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文,男,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宾县宁远镇太山街。被执行人林项春,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司机,住宾县宁远镇五金小区五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董海文诉林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01256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