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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0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0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冻结时间十二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银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