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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俊朝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俊朝,龚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1财保144号申请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楼。法定代表人:邹四清,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熊俊朝,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龚赛,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根据申请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熊俊朝、龚赛夫妇下达的丰计生征决[2016]第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熊俊朝、龚赛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36666元。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义务,保证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申请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俊朝、龚赛梅夫妇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熊俊朝、龚赛夫妇银行存款3666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俊朝、龚赛银行存款366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 燕审 判 员  王仕昕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建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