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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国栋与王立涛、张二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栋,张二兰,王立涛,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745号原告李国栋,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被告张二兰,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立涛,男,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西路988号。法定代表人杨东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栋与被告张二兰、王立涛、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栋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