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姚国枝、谢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枝,谢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姚国枝,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谢建芳,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姚国枝与谢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建芳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建芳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清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