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靖边县瑞升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靖边县瑞升工贸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7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宁县焦村向街上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被告靖边县瑞升工贸有限公司,住址:靖边县城。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组***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靖边县瑞升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靖边县瑞升工贸有限公司、王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琰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