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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晓立与袁仲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立,袁仲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273号原告:姚晓立,女,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普州,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特别授权。被告:袁仲昕,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姚晓立诉被告袁仲昕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被告袁仲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立撤回反诉。审 判 长 :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齐东海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