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海平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22号之一被执行人任海平,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晋11刑终3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任海平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于2017年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海平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海平的银行账户存款507.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