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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任海平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22号之一被执行人任海平,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晋11刑终3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任海平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于2017年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海平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海平的银行账户存款507.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