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桑物业服务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623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百宜社区湘鹏路77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被告邹桑,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桑物业服务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