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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德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号。经营者:孙引,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馨(经营者孙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乾华审判员  黄孝平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