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嘉弘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龚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广场810室。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执行人武汉嘉弘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君安大厦7���。法定代表人张博策。被执行人张博策,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毛建珺,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龚苏,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丰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昕业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嘉弘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博策、毛建珺、龚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