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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付春然与李颖山、高文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然,李颖山,高文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30号原告:付春然,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李颖山,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高文侠,女,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付春然与被告李颖山、高文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付春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付春然负担。审判员  刘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