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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海门市新兴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保446号海门市新兴助剂厂:关于你厂与海门市嘉世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奚洪斌、奚永飞、倪春娟、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你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奚永飞、倪春娟名下位于海门街道龙馨家园16幢1203室房屋,查封时间为三年,至2020年6月14日止。查封被申请人奚永飞名下车牌为苏F×××××号车辆,查封被申请人倪春娟名下车牌为苏F×××××号车辆,查封时间为二年,至2019年6月15日止。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嘉世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6915.18元),冻结时间为一年,至2018年6月14日止。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