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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宗毛、王庆美等与张致喜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毛,王庆美,柯贤,陈永朝,吴提春,吴提州,徐征,陈善云,陈明珍,冯爱春,陈家武,吴保成,张金玲,崔云玲,许时国,崔玉琴,陈善国,曹丽娜,吴荣秀,许宗安,陈明杰,刘效荣,陈明甫,王二妮,陈永贤,汪晓梅,陈建,马玉芳,王梅,许时梅,许新年,许宗德,吴国用,许宗振,潘留景,许宗玲,许宗伟,吴提根,周伟伟,吴帅,陈明申,张致喜,张义德,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896号原告:许宗毛,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庆美,女,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柯贤,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永朝,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提春,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提州,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徐征,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善云,男,193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明珍,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冯爱春,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家武,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保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金玲,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崔云玲,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时国,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崔玉琴,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善国,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曹丽娜,女,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荣秀,女,192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宗安,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明杰,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刘效荣,女,193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明甫,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二妮,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永贤,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汪晓梅,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马玉芳,女,194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梅,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时梅,女,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新年,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宗德,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国用,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宗振,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潘留景,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宗玲,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许宗伟,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提根,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周伟伟,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吴帅,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陈明申,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致喜,男,约46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义德,男,约42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负责人:吴新志,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毛、王庆美、柯贤、陈永朝、吴提春、吴提州、徐征、陈善云、陈明珍、冯爱春、陈家武、吴保成、张金玲、崔云玲、许时国、崔玉琴、陈善国、曹丽娜、吴荣秀、许宗安、陈明杰、刘效荣、陈明甫、王二妮、陈永贤、汪晓梅、陈建、马玉芳、王梅、许时梅、许新年、许宗德、吴国用、许宗振、潘留景、许宗玲、许宗伟、吴提根、周伟伟、吴帅、陈明申与被告张义德、张志喜、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许宗毛等四十一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宗毛等四十一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十一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