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青峰、万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青峰,万东东,缪伟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3600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6934-0。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行董事长。被告:刘青峰,男,汉族,1976年1月8日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万东东,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缪伟贱,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峰、万东东、缪伟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90元,由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