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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增志与寇尚普、秦立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志,寇尚普,秦立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54号原告:高增志,男,汉族,1947年8月15日生,住珲春市英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胜,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寇尚普,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伟,女,汉族,1967年1月6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被告:秦立进,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高增志与寇尚普、秦立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高增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增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高增志负担。审判员  于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