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民初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志坚诉崔宪彬、张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宪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6民初6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志坚,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通北林业局医院职工,现住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安市。被申请人:崔宪彬,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安市。李志坚与崔宪彬、张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黑7506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崔宪彬所有辽CP781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一辆。2017年6月21日李志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宪彬所有的辽CP781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元,由崔宪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