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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与王留星、龚小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王留星,龚小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2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代表人:王中强,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留星,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龚小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与被告王留星、龚小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俊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