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与王留星、龚小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王留星,龚小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2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代表人:王中强,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留星,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龚小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与被告王留星、龚小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俊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