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德义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义,依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财保59号申请人王德义,男,住依兰县。被申请人依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依兰县。法定代表人:于天欣,职务:该单位主任。申请人王德义与被申请人依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故申请人要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及全部拆迁补偿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以其在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X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房屋及全部拆迁补偿款。冻结期间,不允许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德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