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爱金、沈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爱金,沈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爱金,男。被执行人:沈燕萍,女。本院在执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爱金、沈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爱金、沈燕萍给付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4134895.46元,案件受理费36000元,合计4170895.46元,并承担执行费44109元。执行立案后,已查封陈爱金名下位于墨江县“太阳城”的4套房产,因暂时无法处理,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柔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