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与叶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叶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7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栗,男,1983年4月9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货航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叶栗返还培训费210万元;2.改判叶栗承担违约金50.9192万元;3.改判叶栗承担律师费7万元;以上合计267.9192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国货航公司为叶栗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用,由于行业特点及培训费统计及证据收集的困难,国货航公司仅依照民航人发[2005]109号文确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主张,并未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故对国货航公司提出的210万培训费,应当全额支持。二、叶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和违约金性质不同,不属于重复主张。叶栗应当支付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根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及双方《劳动合同书》第39条约定,违约金应按照12个月计算,叶栗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2432万元,故应支付违约金50.9192万元。三、叶栗应当支付国货航公司为此案负担的律师费用。叶栗辩称,不同意国货航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国货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叶栗返还培训费210万元;2、叶栗支付违约金50.9192万元;3、叶栗支付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30万元;4、叶栗承担律师费用7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叶栗经国货航公司出资到飞行学院培训,于2006年7月16日入职国货航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叶栗担任飞行员工作。劳动合同中无服务期的约定。2015年9月23日,叶栗向国货航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国货航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经过仲裁及诉讼,最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终7273号终审判决,判令双方于2015年10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国货航公司为叶栗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转移手续。后国货航公司申诉至顺义区仲裁委,要求裁决叶栗返还培训费210万元、支付违约金50.9192万元、返还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7.494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律师费用7万元。顺义区仲裁委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4277号裁决书,裁决叶栗支付国货航公司培训费196万元并返还国货航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74946元,驳回了国货航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叶栗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国货航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法院。国货航公司主张为叶栗支出培训费用共计21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财务凭证,称计算依据是《意见》,该计算方式与其主张的培训费数额近似,就不再提交培训财务凭证了。国货航公司主张叶栗支付违约金,并提交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即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违约月数(最多不超过12月)。叶栗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违约金与培训费属于重复计算。国货航公司主张叶栗支付因其辞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叶栗对此不予认可,亦不同意支付。国货航公司主张律师费用7万元,为此提交律师费3.5万元的发票一张(复印件),叶栗不予认可,称律师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同意支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国货航公司在提出要求叶栗支付培训费用补偿的同时,另行要求叶栗支付违约金,构成重复主张,在酌情支持国货航公司关于培训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对国货航公司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叶栗在国货航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国货航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为保持、提升叶栗的专业技能不断安排培训时间并持续投入培训费用,在叶栗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理应合理赔偿国货航公司培训费损失。考虑到行业特点,难以苛求国货航公司就所有培训开支逐一提供发票予以证实。法院根据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叶栗工作经历与级别提升情况,并参照民航业培训费的一般标准,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国货航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国货航公司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国货航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国货航公司培训费196万元;二、叶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国货航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74946元;三、驳回国货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叶栗是否应向国货航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支付培训费的数额。第一,对于培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现叶栗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国货航公司赔偿培训费损失。对于培训费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等情况参照民航业培训费的一般标准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二,对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针对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国货航公司同时主张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构成重复主张,在一审法院酌情支付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叶栗无须再行支付国货航公司违约金。第三,对于律师费,因双方未就律师费用的负担进行明确约定,国货航公司主张由叶栗负担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国货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