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开通与裴啟祥、龚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开通,裴啟祥,龚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33号原告:齐开通,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微山县。被告:裴啟祥,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龚成兰,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系裴啟祥之妻,住微山县。原告齐开通与被告裴啟祥、龚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齐开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开通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计1636.5元,由原告齐开通承担。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