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开通与裴啟祥、龚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开通,裴啟祥,龚成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33号原告:齐开通,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微山县。被告:裴啟祥,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微山县。被告:龚成兰,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系裴啟祥之妻,住微山县。原告齐开通与被告裴啟祥、龚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齐开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开通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计1636.5元,由原告齐开通承担。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