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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周永生汤家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段正兴,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周永生,汤家彬,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负责人:龙保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正兴,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1日,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明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仁和麦克新迪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4663XP,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23号2号楼5楼A区。法定代表人:潘仲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海,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生,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9日,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吉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家彬,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9日,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段正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段正兴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与汤家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段正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段正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721元,段正兴负担2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铁晓松审判员  黄能萍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