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国熊、宁波市江东百丈名匠咖啡屋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熊,宁波市江东百丈名匠咖啡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778号申请执行人:何国熊,男,1993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百丈名匠咖啡屋(组织机构代码为72405703-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投资人;夏国龙。申请执行人何国熊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百丈名匠咖啡屋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百丈名匠咖啡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国熊执行款93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国熊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冰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