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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93号原告:许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符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许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