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93号原告:许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符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许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宋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