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杰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21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2017年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4日)。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川011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曹余曦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礼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