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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树华、王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华,王春友,王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华,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春友,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友丹,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树华与王春友、王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