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树华、王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华,王春友,王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华,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春友,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友丹,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树华与王春友、王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树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